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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试行公路计重收费 超限超载部分费用加倍
2008-12-03  太原晚报  

  2日,山西省物价局公布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以上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超限超载部分将按照基本费率加倍收取通行费。

  今年11月,本省普通公路试行货车计重收费以来,部分收费站反映,一些车货总重量达到55吨以上,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及特种车辆通行收费站。而现行收费规定对此并未作出规定。为此,参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省物价局公布,上述车辆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的55吨以下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和收费补偿系数执行。

  55吨以下货车按基本费率递减收费,基本费率分三类:一级公路和二级水泥砼公路,基本费率为2.1元/吨车次;出省公路及6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基本费率为1.9元/吨车次;60公里以下的二级公路,基本费率为1.8元/吨车次。车货总重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到49吨(含 49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递减到80%计收,对2轴、3轴车按基本费率的75%计收,超过轴载限值的货车不享递减优惠政策。

  新制定的收费标准为牞货车超过国家标准装载部分,按基本费率增加一定比例的收费补偿系数,采取分阶段递增办法收取通行费。具体为:超限超载0%至30%(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1至2倍收费;超限超载30%至50%(含50%)部分,按基本费率3至6倍收费;超限超载50%至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8至10倍收费;超限超载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16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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