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社区]
[中路博客]
[每日更新]
[会员管理]
2008年12月04日
星期四
公路天气预报
【资 讯】:新闻中心 - 专题 - 评论 - 论文资料 - 政策法规 - 视频 - 专业图书 - 网上杂志 【中路文学】
【行 业】:养护管理 - 体制改革 - 路政稽查 - 工程质监 - 行业文明 - 高速公路运营 - 智能交通 - 网站联盟 【中路图片】
【商 务】:工程信息 - 建设市场 - 企业风采 - 会展信息 - 产品采购指南 - 企事业名录 - 资质查询 【高层论坛】
交通运输部 中国公路学会 交通地图 路况信息
会员登录 注册
站内搜索
舒圣祥:公路收费权转让必须过审计关
2008-09-05  现代快报  

  较之以往,《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主要贡献在于,明确了不能转让的几种情况,同时对转让后的收费年限作了明确,使用的主要是“排除法”和“明确法”。换言之,没被排除的,有关方面依然可以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可实际上,具体到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其实不该是一个“不怎样就行”的问题,而理应是一个“只有怎样才行”的问题。

  在《办法》中,除了“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不得转让”这一提醒人们“提早转让”的虚拟障碍之外,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的转让几乎没有任何障碍。当然,以前能延长10年,现在只能延长5年了。问题是,如果延长10年不合理,凭什么证明延长5年就是合理的呢?

  政府还贷公路显然不应以赢利为目的,收费足够还贷就应该立即停止收费。提前规定一个15年的收费期本身就不尽合理,再任由其随意延长收费期就更不合理了。李金华的审计报告已经多次告诉我们,一些高速公路收回建设投资后,政府又批准延长收费年限,转入市场化经营,有些甚至上市再融资。

  要转让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权,只在一种情况下具有合理性,那就是:依据目前收费情形,显然不能如期收回建设投资。在现有“排除法”和“明确法”之外,更应该突出这一转让前提。为此,需要引入审计机制,对欲行转让的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确定是否具有转让的必要。

  设置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前提条件,让公路收费权转让从“不怎样就行”回归到“只有怎样才行”,纯粹以掠取公众过路费为目的的违规转让才能真正得到遏制。

敬告:转载本文时请注明出处为“中国公路网”,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中国公路网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Http://www.chinahighway.com

 今日信息概览

 要闻

 关注

 社区

 博客

百色右江区农村公路建设纪略(图)
广西:百色右江区农村公路建设纪略(图)
内蒙古公路运输网纵横交错四通八达
广西将投入4000亿元资金优先发展交通
陕西省高速集团安排冬季公路养护保畅工作
山西试行公路计重收费 超限超载部分费用加倍
山西:试行公路计重收费 超限超载部分费用加倍
陕西:将投资400亿元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四川:10条高速纳入交通运输部重建规划
4.3亿助推青海农村公路建设
980亿 宜宾打造交通枢纽
交通运输部:第四季度基建总投资3000亿
“万里长江第一隧”可望年内全面建成(图)
福州高速公路前11月 车祸死亡61人
无锡农村公路计划提前3年完成
多条公路实行交通管制3400名旅客滞留
惠州市出台方案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干群形成合力 共建致富大道虹戴公路
凤城市县级以上公路路基改造任务紧张有序进行
年养路费收否月底定 燃油税后仍清缴欠费(图)
请问:您从事路政工作多少年了?
路政内业人员在办公室必须着装吗?
费改税了,我们将何去何从?
公路路政行政处罚案件案由一览表(秦皇岛版)
选择路政为业的同志们都准备好了吗
路政执法无力,路政公安被围攻,超限车辆被抢
谁之过?
【经典会议】废“兢”为“克”的讨论会
韩国原装美容彩片|黑环,BESCON/GEO/Cooleye/
公路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收费公路政策将不变
在德阳开个会
一半是天意,一半是运气
我的述职述廉报告
跳楼讨薪是法治社会的悲哀
《中国高速公路》2008年第11期·总第二十四期
首届全国公路学会会员日
梦想
清新而回归性的尝试
不能让学术来屈就观众的需求
中 路 公 告
本站简介 | 编委介绍 | 业务范围 | 使用条款 | 用户服务 | 广告服务 | 人才招聘 | 在线帮助 | 信息反馈 | 联系方式
[ 服务热线 (010)84990712 ] [ 在线服务QQ:6673744(大聪头)、16537157(公子哥) ]
京ICP备05048991号 中国公路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