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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出台 收费累计禁超25年
2008-09-05  京华时报  

  9月3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共同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已经超过收费期限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而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重启   

  记者了解到,原国家交通部在2006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设立经营性公路或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并规定在国家新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暂停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昨天,三部委联系颁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标志着冻结了两年之久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将重新开启。   

  三种情形禁转让收费权   

  根据《办法》,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办法》规定长度小于1000米的两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二级公路,以及收费时间已经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将不得转让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公路收费权禁分段转让   

  此外,《办法》还就今年一些地方出现的将一条收费公路进行分割转让收费权,明确规定在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不得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不得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并且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以被转让公路作质押取得银行贷款支付转让金的现象,《办法》对公路收费权受让方的条件和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受让方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累计收费期限禁超25年   

  《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通行费标准。   

  背景 违规现象普遍   

  审计署在2月27日公布的报告中,曾提出过公路经营权转让不规范的问题。在10个省(市)106个公路经营权转让项目中发现,地方政府越权和违规审批经营权转让项目64个,占转让项目数的60%。此外,用银行贷款抵顶转让金现象普遍,部分地方转让18个项目获取的243亿元资金中,有170亿元是受让方以被转让公路作质押取得银行贷款支付的,占70%。不仅未达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路建设的目的,还让一些单位以极低的风险代价控制了巨额公路国有资产,并从中获取巨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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